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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杨明珠 战略咨询部 信息来源:青春中咨 访问次数: 字号:[ ]

  德国是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杆国家”,也是第一个将可再生能源上升到主导能源地位的国家。自2000年起,德国在能源领域进行了全方位变革,无论法律政策、体制机制还是技术创新,都走在世界前端。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发展历程

  2000年初,德国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该法案替代了1991年开始实施的《电力上网法》,成为推动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政策方针是可再生能源优先以固定费率入网,即电网运营商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固定费率,收购可再生能源供应商的电力。同时,供电商再根据全部入网的可再生能源、传统能源成本状况厘定电价,这样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吃大锅饭”的机会。

  《可再生能源法》生效以来,德国政府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分别于2004年、2009年、2012年和2014年对其进行了四次重大修订和完善。虽然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经成为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领域的典范,但是其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德国可再生能源的迅猛发展多为政策性驱动和扶持的结果,行业兴衰完全依赖于政策的支持程度。2009年,德国政府削减补贴,行业立刻产生剧烈反应并出现萎缩。2012年,德国政府重新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12),虽然提出了205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80%的宏伟目标,但整体上大幅度修正了积极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由“过度支持”向“适度发展”转变。

  二、德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发展的新趋势

  2014年8月1日,最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14)正式颁布实施。此次修订在发展思路和原则上有比较大的调整,因此2014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也被称为《可再生能源法》2.0版。

  (一)严格限定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年度新增规模

  EEG-2012仅对光伏发电确定了年度新增规模,而EEG-2014将年度新增规模限定范围从光伏扩展至风电、沼气发电。其中,光伏发电的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240-260万千瓦,较此前显著缩小;首次增加了对陆上风电年度新增规模240-260万千瓦的限制;海上风电目标大幅下调,2020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650万千瓦和1500万千瓦;沼气发电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10万千瓦。

  (二)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大幅缩减优惠补贴

  在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方面,EEG-2012规定项目业主每个月可以选择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上网电价,也可以选择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并在此基础上再享受一定额度的补贴。但最新修订的EEG-2014要求,只有功率在500kW(自2016年起100kW)以下的设备才可以享受固定上网电价,其他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只能获得弹性市场价格。此外,EEG-2014还引入了招标机制,规定从2015年起在试点阶段对地面光伏电站采用新的招标模式;从2017年起将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额度。

  (三)成本分摊既要保护本国工业竞争力又要体现公平

  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德国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本都是由居民用户承担,由此导致的能源贫困问题(电费及取暖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比重超过10%)成为舆论焦点。此次EEG-2014在成本公平分摊方面采取了折中方案,对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减免优惠的工业企业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和大幅缩小范围,同时也对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

  三、德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如此积极的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投资,是为了确保其作为这一领域前瞻技术的主要提供国地位,随着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具有竞争力,全世界都将购买更多的德国产品。但近年来德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大调整,表明了发展可再生能源不能搞大跃进,也不能脱离整个系统单兵冒进,其经验和教训对世界能源革命和我国能源转型有着重要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是建立相对稳定的融资支持机制。德国政府运用多种激励措施,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对国家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技术的应用和开发,极大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普及推广。

  二是设立可再生能源法的定期追踪和评估机制。随着可再生能源自身技术进步与成本的不断变化,也面临着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需要根据新形势和新情况修订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德国设立了《可再生能源法》定期的追踪和评估机制,使政府部门、立法机构以及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情况与问题所在,也对《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形成了规范的闭环管理。

  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制度。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包含了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经营商、电网运营商、配电网运营商、政府部门等相关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信息进行通报和公开,保障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一般原则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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