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12〕6号
关于开展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落实法制工作
第二个三年目标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2009―2011年,以下简称三年目标)实施以来,各省级国资委积极指导推动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为组织做好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检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按照2008年召开的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座谈会有关部署,第二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以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再用三年时间(2009-2011年),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基本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三年目标检查验收主要指标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含总法律顾问职责、定位、专兼职等情况;二是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情况,含是否设立、机构级别等情况;三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含队伍人数、持证比例等情况;四是法律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情况,含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三项法律审核情况;五是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及处理情况。检查验收具体指标可参考《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填报表》(见附件)。
二、检查验收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2年2月开始,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份)。各省级国资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动员部署,组织省属企业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对照验收标准进行整改完善,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检查阶段(3-5月)。各省级国资委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省属企业完成三年目标情况开展检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6月份)。各省级国资委对省属企业三年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以适当形式通报情况。请各省级国资委将书面总结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同时将《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填报表》一并报送。
全面完成第二个三年目标任务,对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升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请各省级国资委高度重视三年目标检查验收工作,以检查验收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完善省属企业法制工作。各省级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协调,相关法律事务处室要切实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总结省属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成效与不足,大力宣传推广省属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好典型、好经验,通过检查验收,切实推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
联系人: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周巧凌 王超
联系电话:010-63193155,010-63192626
附件: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填报表.xls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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